促立法保障行业协会自律职能

发布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2177人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吕发钦 [发表时间]2016-06-13

基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行业管理模式,着眼于行业今后改革发展全局,我国评估师、评估机构应加入有关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在这种行业管理模式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侧重于对行业宏观及方向性指导,及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规范。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这更注重行业具体运行和会员日常管理,需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行业协会是评估师的“娘家”

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由会员组成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其主要作用包括:一是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会员的力量凝聚起来,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借助集体力量为会员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会员共同需要,表达会员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行业群体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是纵向沟通作用。作为连接政府、社会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能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建立与维护长久可靠的信任机制,构建行业内群体与国家利益的有效沟通渠道。既向政府表达行业的共同诉求,又将政府管理要求传导至行业和会员。在制定、实施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发展规划中,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有效协助与配合作用。

三是横向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自律规范,授权或自主编制行业标准,通过行业内部力量的协调和平衡,促进形成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

四是自律监管作用。行业协会依据行业标准和自律管理规定,对会员从业、经营的行为和效果进行监督,利用褒奖、惩戒手段,推优惩劣,维护行业信誉。

五是行业协会依托行业资源,凭籍人才、知识和技能优势,开展综合或专项调查、研究,统计、分析行业数据,通过特定媒介和渠道报告或发布成果。

六是服务作用。行业协会一般面向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交流及推广等服务,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相应专业、公共服务。

评估协会已构建高质量服务平台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自律管理的主体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1993年12月成立至今,中评协由最初兼有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转变为仅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已形成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上下联动、系统完整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了分级分类的会员管理模式,构建了高质量的会员服务平台。

在执业标准建设方面,在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评协迄今已发布资产评估准则14项、资产评估指南5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9项,推出资产评估专家指引7项,涵盖了资产评估的主要执业领域和流程。

在执业质量监督方面,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开展了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与财政部联合开展,已经实现了常态化和制度化。

在自律管理方面,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建立了行业自律惩戒机制。还规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暂行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方便公众查询,监督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了受理会员投诉、举报及应对会员申诉、调节执业纠纷的相关制度。推出了《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评估机构情况。

在评估师管理方面,中评协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构建了中评协、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分层管理、各有侧重的资产评估师教育培训体系。

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规划》,成立了资产评估本科院校学科建设协调小组、资产评估专业教育学术委员会,推动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基础教育体系建设。

在市场建设方面,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3)》,规范业务与服务市场并重,积极推广最佳执业实践,帮助和引导评估机构开拓业务领域。在对外方面,中评协代表行业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升了行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可以看出,评估师、评估机构加入评估行业协会,有利于凝聚评估队伍,增强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自豪感;有利于加强对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提升行业公信力;有利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动行业研究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形成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的必要补充。

行业管理的良好循环已成形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及行业协会都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行业协会推动和见证了资产评估机构的组建、转型和做大做强,协助政府建立了我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打造出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均得到有效提升的行业管理和执业人才队伍。行业协会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已形成彼此信赖、相互支持的良好关系,对后备人员形成了强大吸引力。实行“评估师、评估机构应当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已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资产评估法》中加以明确应是水到渠成。

可以说,评估立法厘定评估师、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相互关系和权责义务,对优化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营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业自律体系,具有积极推动意义。我们有理由对此给予热切期待。